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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11-16    点击数:

重医大学城医院2018〕 97 号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发展,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科技法规政策及重庆医科大学科研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了《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科室人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发展,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科技法规政策及重庆医科大学科研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以我院为负责单位主持或参与的所有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课题和横向科研课题。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管理透明、程序规范、注重诚信”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机制。医院院长是科研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对科研项目管理具体负责,科教科、财务科、后勤保障科、审计科、纪检监察室、医护科等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科教科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等过程管理;

(二)制订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三)落实项目保障条件,向项目来源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项目来源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五)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目标任务、按期结题,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研究报告;

(六)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职责

(一)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概算、预算和决算;

(二)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表(或任务书/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包括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审查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三)配合项目来源部门开展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监督检查和抽查审计,并根据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组织完成整改工作。

(四)做好配套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护科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的管理部门,参与实验性临床医疗的项目管理,负责医疗过程监管。

第八条  后勤保障科是科研设备、试剂、耗材的采购和出入库管理的执行部门,牵头组织到货、验收、申请付款、固定资产登记等。

第九条 审计科、纪检监察室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有权对科研项目中的过程管理、经费使用,科研设备、试剂或耗材的招标釆购工作程序和方式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二)审核项目组成员承担的研究任务,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明确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完成项目任务和结题工作;

(四)如实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五)负责对项目的立项、经费使用、项目验收及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和成果进行全程管理;

(六)组织撰写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研究报告、结题报告;

(七)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教科统一组织,经同行评议、专家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完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目的明确,内容具体,题目与内容相一致; 

(二)研究内容新颖,有创造性,有一定技术难度;

(三)立题有足够的信息量和充分的依据,课题设计科学严密,技术方法先进可行、实验手段、动物、试剂符合标准,样本量满足统计学要求,分析、判断、推理合乎逻辑,研究结果具有可重复性;

(四)项目团队或协作单位的技术力量强,能胜任研究工作,具备基本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进度安排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组织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  申请者条件与资格 

(一)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符合所申报项目通知要求的各项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科研诚信有关要求,且无逾期未结题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1项同一个渠道同一类别的项目。

(四)项目组成员应为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参加实际工作的人员不得在课题组挂名。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科教科下发科研申报通知à申报者提交申报材料à科室审核汇总后提交科教科à按课题实际情况及项目来源部门要求,择优上报。

第十五条  申报课题获得资助后,科教科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组织项目组签订课题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合同等文件,上述文件材料原则上一式三份,项目来源部门、科教科、项目负责人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课题成功立项后,项目组应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内容、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对课题的学术、技术、经费及研究任务的完成等全面负责,课题组成员做到科学分工,团结合作,按期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  所有科研项目应有完整的科研记录,科研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主要包括研究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施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并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等。项目负责人应将重要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科研记录本及重要的往来技术文件等存档。在课题结束后或者研究生毕业时,科研人员及研究生的实验记录本应留存在科室。

第十八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下阶段研究计划等。

第十九条  科教科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科研中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在研项目进行抽查或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未执行计划进度或根本无法进行研究的项目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终止项目、暂停使用配套经费、扣减年度绩效分数等处理;课题进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教科书面汇报。对部分存在困难的课题,尽量通过各种途径给予协调解决,促进在研项目沿既定目标按期保质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按合同/任务书进行实施,若涉及改动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终止计划实施、延长时间、更换题目或项目负责人变动等情况,项目组须向科教科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理由,提出调整方案或拟采取的措施,经科教科审查后上报项目来源部门,获得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需要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涉及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科研项目,应确保患者在参与临床研究、调查和试验前,获得书面知情同意,并确保不发生损害医院、受试者权益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和配套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重医大学城医院〔2015〕49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重医大学城医院〔2017〕56号)、《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重医大学城医院〔2017〕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结题或验收工作由科教科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要求组织完成。 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将结题材料提交至科教科,科教科对结题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项目来源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项目按期结题,逾期不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视情况予以如下处理:

(一)项目应在研究期限截止时完成结题验收,如无法按期结题,应按规定办理延期结题手续,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延期申请获批后,在延长期限到期时完成结题手续的,视为按期结题。但对于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在该项目未结题前,不能再申报同一来源相同类别的项目。

(二)已办理过延期手续的项目不能再申请延期,如延期后仍不能完成结题指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超期后,主动申请终止并经项目来源部门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自项目终止获批之日起1年内不能参与限项项目的申报,该项目不得用于今后的职称评聘、考核评优等。因未主动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被项目来源部门强制终止项目而给医院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2年所有类别的科研项目申报资格,该项目不得用于今后的职称评聘、考核评优等。

(三)逾期不结题或被终止的项目,其研究经费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算,剩余的配套经费全部收回。

 

第六章  科研诚信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的全过程中,各部门及科研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做到科研诚信。

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科研诚信要求,加强立项评审、项目管理、经费管理、验收评估等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项目组成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在发表研究论文时,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项目资助信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等;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在职称和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研究生导师聘任等评审中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立项的所有科研项目,如与项目来源部门有冲突之处,按项目来源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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