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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章程(试行)

序言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创建于2011年10月11日。在重庆医科大学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下,经过全院上下的不懈努力,医院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将医院建设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教学医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医科大学章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重庆医科大学、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二条登记名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英文名称:University-Town Hospital of 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UHCMU。

第三条 医院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55号(邮政编码:401331)。医院网址:http://www.uhcmu.com

第四条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医院宗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医学研究,培养医学人才。

第六条功能定位:

(一)作为重庆医科大学重要的教学科研机构、主要的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场所,根据重庆医科大学的安排和授权,组织和承担教育教学、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工作;承担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作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诊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科研、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办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八条创新发展目标: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致力于为广大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积极开展医学研究,大力培养医学人才,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实现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第九条医院理念:秉承重医传统,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以安全为目标,以满意服务为标准。

第十条 医院是重庆医科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的发展应服从于学校整体利益,服务于学校发展大局,维护和促进学校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不断提升。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举办主体(重庆医科大学)推荐或任免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五条举办主体(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举办主体(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按权限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及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学科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转化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提供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根据资质提供常见疾病、多发病、危急重症、疑难疾病及其他疾病的医疗服务。

(二)开展医学教学、培训及科研工作。主要包括承担医学生临床教学与实习、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和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等任务,开展相关医学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三)承担卫生应急医疗救援任务。主要包括承担责任区域内“120”急救、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以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工作。

(四)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按规定开展责任区域内传染病及其他有关疾病的监测登记、发现、救治、转诊、报告、预防等工作,提供重点人群保健、健康管理服务,承担死因监测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五)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承担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对特殊人群实施医疗救治等。

(六)承担上级交办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重庆医科大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节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

第二十四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医院员工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三十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一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三十三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等。

第三十四条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医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三十六条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审订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着力提升公立医院基层党建工作水平,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同时抓好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激励,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八)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九)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院长是医院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医院行使职权,是依法代表医院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医院领导班子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审计、信息化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和纪检监察室,纪委书记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室在纪委书记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医院纪委带领纪检监察室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核心、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围绕医院中心工作,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医院全面从严治党暨党风廉政建设常态化;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规党纪,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构建医院廉政文化。坚持有案必查,依规依纪依法查办信访案件。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三十九条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职权。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

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讨论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制定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党委工作总结、重要请示、报告和党委领导人代表党委的重要讲话。

(三)研究医院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工作;讨论审批新党员。

(四)研究、讨论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党纪、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教育问题;研究推荐先进模范集体和个人以及对重大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五)研究决定医院“三重一大”有关事项;讨论、审议医院重大发展规划、改革方案。

(六)研究党员干部管理教育及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医院中层管理干部配备、选拔、任免及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和管理等事项;决定对党员、中层干部的奖惩。

(七)讨论决定党支部的设置、调整;审批支部委员会的组成。

(八)研究讨论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推荐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员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人选;

(九)研究决定医院宣传工作方向、计划;

(十)定期听取并研究纪检、审计、行风等医院重大工作汇报;

(十一)定期研判行业重要决策情况,指导行业专项工作方向;

(十二)研究决定其他需医院党委会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开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或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与决策范围: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四)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四十三条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坚决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建立健全党委全面领导、党政沟通协调、班子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者论证。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三节内设机构

第四十四条医院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一)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医院单独设立党委办公室。根据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配齐配强组织、宣传、统战等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确保党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党委对党建工作经费使用负责,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二)根据医院规模、职能职责、人员等情况,按照编制管理工作要求,医院设置院办公室、人事科、财务科、科教科、医务科、护理部、信息中心、后勤保障科、医院感染控制科、审计科等内设机构,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四十五条根据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诊疗科目,设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学科/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内分泌专业;老年病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妇产科等业务科室,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等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医院教职工依法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医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委员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医院成立发展规划、药事管理、装备管理、器械管理、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与安全、人力资源、医学伦理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家委员会,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家委员会咨询或论证。

第五节学术组织与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成立教授委员会、质量与安全管理、医学伦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医院感染、护理质量、病案管理、输血管理、医学装备、爱国卫生运动等与各项行政、业务决策和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根据各专业委员会章程,产生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及专家库成员,办公室可设在相关职能科室。

第五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等讨论确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对于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委员有表决权,按各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并经规定比例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后通过。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5年,在各委员会章程中明确,期满换届。委员在任期内调离医院,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后,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在章程统领下,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医院管理,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十四条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落实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临床及医技科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医院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临床、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派医护科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医院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建立全员参与、全覆盖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和合理治疗。

第五十五条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五十六条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制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资产管理等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推行全面预算、全成本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及流程,完善医院内部控制体系,建立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及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医院财务运行透明度。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建设。围绕办院方向、社会效益、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医疗质量安全、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务人员实行分类考核。

第五十八条健全人才培养培训制度。围绕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围绕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做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加强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学科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第五十九条健全科研教学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科研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管理制度。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加快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加强和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研究,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

(二)建立健全临床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医学研究生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运行和招生考试程序,加强教学建设,推动教研教改,落实教学保障,提升教学质量。深化医教协同,促进医学人才培养。

第六十条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强化医院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探索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建设“智慧后勤”。

第六十一条 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强化医院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有效对接。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通过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形成保障医院信息化建设顺利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社工及志愿者制度。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社工、志愿者的积极作用,激发和调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加志愿服务,推动社工和志愿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六十三条党纪监督。

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同时,班子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岗双责”。

纪委作为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医院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第六十四条建立内部监督制度。

(一)医院职代会要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会要加强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医院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医院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要有工会代表参加。

(三)推进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十五条接受政府监督。医院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医院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经济运行等的监管,定期接受市卫健委等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第六十六条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医院具体发展情况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加强医院信息公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完善第三方评价机制。

第六章文化建设

第六十七条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者正能量。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改善医疗服务,注重人文关怀,营造和谐友好、互帮共进的医患关系,构建医患健康共同体。加大先进典型树立和宣传力度,建立和维护医务工作者良好社会形象,把广大医务人员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汇聚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强大力量。

第六十八条医院对文化的内涵进行不断挖掘和延展,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中心制、信息化和人才培养三大基石为发展核心,以创新、敬业、合作、服务为院训的文化架构体系。

第六十九条核心价值观:创新、敬业、合作、服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悖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章程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委员会。

中共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委员会 2020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