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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学术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0-11-16    点击数: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学术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学术活动的管理,加强院内外学术交流,提高我院学术研究水平,扩大学术影响力,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出参加学术交流

(一)会议范围

境内外正规学术组织或机构召开的正式学术会议。

(二)参会条件

1.参会基本条件

1)医院在岗职工;

2)学术会议内容需与本人从事专业或研究项目相符;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撰写的论文被学术会议录用,原则上在学术会议上发言或壁报交流者;

4)获专项经费支持,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经费、特色专科建设经费等,有相应预算;

5)获科技研究或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支持,有相应预算;

6)因医院工作特需要求,经医院领导审批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1)、(2)项及(3)-(6)项之一者,有参会资格,可提出参会申请。

2.科主任或学科带头人原则上每年市外参会次数不超过3次,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市外参会次数不超过2次,其余人员每年市外参会次数不超过1次。同一市外国家级学术会议,每个科室不超过在岗人数1/3的人员参加,市内会议可适当放宽参会人数,但参会人数不超过科室在岗人数的1/2。在中华医学会、医师协会、医院管理协会等学术团体任职,参加学术年会或委员会,或者使用自己的科研经费外出参会的,不计入上述参会次数。

3.上级指令性、确切需要的且在本市举办的会议,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参加。若属重点专科、学科等有专项经费安排的另行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流程

1.符合上述参会条件的人员,在医院OA填写“外出参会审批表”,并提供学术会议邀请函及其他证明材料;

2.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医护科(临床医技科室)、科教科、分管本部门院领导、分管科教院领导、院长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

 

3.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除上述流程外,还需医院和学校外事管理部门的审批。

(四)费用报销

1.经医院审批同意的会议,会务费据实报销,差旅费按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或相关专项经费来源部门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有科研经费、人才培养资助经费、学科群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经费等专项经费支持者,参会费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3.如无专项经费支持,则参加会议的费用全额从参会者所在科室的奖金列支。

4.借开会之机参加与学术会议无关的活动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2年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资格。

5.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回院后1个月内应在所在科室内进行学术信息传达、分享,必要时还需在全院以学术讲座形式进行汇报,科室负责人签署“已在科内传达会议精神或内容”后,方可到财务科报销费用,否则财务科不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医院举办学术活动

(一)会议范围

医院举办学术会议是医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种研讨会、学术交流会,或医院邀请的国内外学者、专家来院进行的学术活动。

(二)审批程序

各科室或部门举办学术会议前,需提前审批,程序如下:

 

涉外的学术会议,除上述流程外,还需医院和学校外事管理部门的审批。

(三)学术活动的组织

医院组织的学术会议由牵头科室主办,各职能部门协办。

三、阳光学术活动机制

为了规范医院学术活动开展,防止学术腐败,医院职工参加或举办学术会议,需遵照如下要求执行:

1.职工因工作需要参加学术会议或举办学术活动,均按上述要求提前审批。赴境外参加学术会议,还需在院内完成公示手续(5个工作日),方可执行。

2.各类学术活动坚持按管理规定执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学术活动举办过程中坚持节约办会,严禁铺张浪费。

4.各类学术活动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严格开支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5.参加学术会议或举办学术活动,不得违规接受医药厂商赞助,防止医药企业、医疗器械公司通过提供赞助变相营销。

6.严禁职工借学术活动之机接受厂商赞助,观光旅游或收受财物。

7.严禁职工借举办学术活动之名谋取个人利益和领取超标准的劳务费、咨询费和讲课费等。

8.严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的行为。

9.违反以上八条,科教科将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

1.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职工外出参会、进修培训的管理(试行)》及其补充规定中,有关外出参会的规定同时废止。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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