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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 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21    点击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对部分住院病种

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39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对部分住院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方式。

二、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病种付费结算管理工作,在向参保人员提供相关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

三、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包干费用,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只需按规定缴纳相应病种包干费用的自付部分和不列入该病种包干结算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实行部分病种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诊治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病种时,在包干费用范围内因病情需要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时,纳入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

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实行按病种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按病种付费结算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按病种付费结算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在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取得经验后逐步向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推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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