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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9-04-17    点击数: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两江新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为做好我市2019年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人社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19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9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220元/人·年、二档550元/人·年。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

三、符合享受我市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和市政府其他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四个意识”,高度重视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筹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个人缴费征缴,提高居民参保率;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应保尽保;要按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18号)要求,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和持有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纳入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自愿参保,并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

重 庆 市 医 疗 保 障 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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