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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14    点击数:

各科室: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人发〔2016〕14号)要求,现将我院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我院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申请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海外、部队、党校学历无法判断的以学历认证为准;

3、具有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合格;

5、普通话具有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测普通话;

6、体检合格。体检标准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渝教人〔2010〕51号)要求执行,申请人员在我院进行体检,体检结论应有“合格”字样,同时盖体检专用章。

三、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1、本人申报

申请人员3月24日-4月5日工作时间(8:00-17:0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系统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cq.cn)网上申报入口,进行网上申报,认定机构选择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现场确认机构选择重庆医科大学。网上申报成功之后,网上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到人事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系统双面打印,贴上照片,左边双钉装订;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测人员提供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体检表(体检结论须有“合格”字样,加盖体检专用章);

(8)近3个月内的彩色证件冲洗照片1张,规格为小二寸,48×33mm(电子照片114×156像素),背景为淡蓝色、红色或白色、无边框、清晰可辨 (正面、正身、免冠,无头饰,不能带项链、耳环等首饰,额头、耳朵、眉毛等不能被头发盖住,五官露出),此照片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张贴的照片和网上提交的电子照片同底。

以上(3)-(6)项材料由所在科室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医院公章,原件退回本人。材料(1)与1份(2)左上角单钉合并装订,前者在上,后者在下;材料(3)-(7)按顺序左上角单钉合并装订,A4规格。

2、时间要求

请各部门于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5:00之前将申请材料交人事科,过期提交不再受理。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文件可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查询,网址http://www.jszg.cq.cn

联系人:廖杰 窦焱 联系电话:65715688 65715678

特此通知

附件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样 表:http://www.uhcmu.org/uploadfile/2016/0314/20160314015027299.doc

附件3. 《体检表》:http://www.uhcmu.org/uploadfile/2016/0314/20160314015153320.doc

附件4. 《重庆医科大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花名 册》;http://www.uhcmu.org/uploadfile/2016/0314/20160314015231722.xls

人事处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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